中新網1月27日電 據河南高院微博消息,2014年1月26日,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,維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懷亮案所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。1月27日,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向李懷亮送達了決定書。
  2001年,河南平頂山市葉縣灣李村村民李懷亮涉嫌一起故意殺人案被捕。案件歷經七審三判,均因“事實不清,證據不足”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。
  2004年,平頂山中院在證據不足、爭議較大的情況下,為了避免被害人家屬上訪,與家屬約定儘量判李懷亮死刑,即“死刑保證書案”。
  2013年4月25日,平頂山中院以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,事實不能成立為由,判決李懷亮無罪,被關押了12年的李懷亮當庭釋放。6月3日,李懷亮提出380.1247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,12月17日,平頂山中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:賠償李懷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賠償金78.08227萬元,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;駁回李懷亮的其他賠償請求。收到賠償決定後,李懷亮以賠償金額過低為由申請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。  (原標題:河南高院賠償委員會維持對李懷亮98萬賠償決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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